《中国会计报》刊文 | 丁友刚、王浩宇、孙梦娜:新注师法强化主体责任推进综合治理

发布日期:2026-07-24 作者: 点击:

新注师法强化主体责任推进综合治理

丁友刚 王浩宇 孙梦娜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在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责任,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提高审计质量、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 明确行业发展的根本方向

新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进一步明确行业的政治方向、职责定位和发展要求,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是市场化专业服务,而且具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接受委托开展审计业务,但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社会影响通常并不限于委托关系双方。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立足专业服务的公共属性,将服务国家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贯穿执业活动全过程。

新法同时规定,国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这一规定将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国家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与遵循专业规范有机统一,有利于引导行业正确处理服务客户与维护公众利益、业务发展与质量控制、经济利益与职业责任之间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并非抽象的原则要求,而应当落实到行业诚信建设、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审计质量管理和注册会计师具体执业行为之中。只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公共利益意识和诚信执业理念,才能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为维护财经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坚持规范与监管并举 推动行业依法规范执业

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质是外部监督机制,核心作用在于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提升各类契约履约效率。此次修改确立规范与监管并举的基本路线,构建了一套内生激励与外生约束相兼顾的治理框架。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解决的是执业主体如何规范执业和认知内化的问题。新法第二十三条将职业怀疑、必要审计程序和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等重要专业要求写入法律,从法理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法律边界。这一修改将原本属于技术范畴的审计准则法律化,转化为执业主体的法定义务,从而在根本上重塑了审计人员在面对重大错报风险时的认知模式与决策基准。

新法还增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解决的是监管主体如何有效监管和刚性约束的问题。单纯依靠静态的事后惩戒无法有效遏制道德风险,必须构建覆盖全过程的反馈机制。新法通过建立警示函、监管谈话、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多元化规制工具,推动行业监管由违法行为事后处罚向风险提示、过程监督、整改规范和责任追究相互衔接转变。

内部执业规范与外部监督检查构成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规范是监管的法定依据与裁量基准,监管是规范落地的刚性保障与执行机制。新法正是通过规范与监管并举,实现自我约束机制与行政监管效能的深度融合,有效破解以往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弱过程监管的监管难题,推动行业步入精细化、法治化发展的良性轨道。

打破单向追责格局 推进财务造假综合治理

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根源在于造假链条长、涉及主体多、责任边界模糊、违法成本偏低。此次修改理顺各方责任边界,通过多项条款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与处罚标准,推进财务造假的源头、系统、综合治理。

一是厘清责任边界,纠正认识误区。新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本质区别。第十九条明确,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文件。这有助于纠正将经过审计等同于被审计单位可以免除会计责任的错误认识。针对企业串通、唆使中介出具不实报告,或是主动提供虚假账目两类常见造假情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分别作出处罚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从源头遏制企业造假动机。

二是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法律威慑。新法显著加大对违法出具报告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提升罚款倍数、暂停业务经营直至吊销许可、终身禁入等举措,大幅提高造假成本。这一顶格惩戒制度,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的零容忍态度,形成“不敢假”的强大震慑。

分类追责、各负其责的制度安排形成“源头预防、过程严控、严惩配合、顶格追责”的综合治理格局,既严打财务造假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也依法保护勤勉尽责的执业者。这在维护财经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发挥学院职能优势 服务新法宣传贯彻实施

推动新法有效实施,既需要严格监管和责任追究,也需要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和人才能力建设。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将紧扣高端财会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和国际财经交流合作三项重点任务,把新法宣传融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等培训项目。

面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学院将重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怀疑、舞弊风险识别、审计证据和事务所质量管理培训,推动法律规定与执业准则有效衔接。 面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加强会计资料真实性、内部控制、财经纪律和审计配合义务教育,增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责意识;依托中国财务舞弊研究中心,加强典型案例研究和教学资源开发,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与企事业单位财经人才培训相互贯通,为新法宣传贯彻和落地实施提供人才支持,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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